为鼓励创新创业,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经营实体注册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认定后,按照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年3000-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可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
近年来,市人社局不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除了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发放各类创业担保贷款,积极落实各项创业补贴政策外,还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作用,利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提供服务。
市人社局将深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加大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力度,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