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权的特殊属性,过去对变更经营者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11月1日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在成立时间、字号、商誉和相关行政许可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有效节约了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制度成本。
市市场监管局切实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充分释放制度红利。11月2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不需要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