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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低保标准
发表时间:2023-10-28 来源:辽阳日报 字体:[放大][缩小]
  我市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再次调整低保标准并从7月1日起施行,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城市五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18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43元提高到67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4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城市五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26元提高到936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9元提高到88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514元提高到9204元。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整标准提高6%。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7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69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0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80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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