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这一“美颜神器”应该不陌生。菜场灯光下色泽鲜艳的鲜肉,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看着青翠欲滴的蔬菜,离开灯光可能并没有那么新鲜。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